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12月10日公布《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行政处罚。规定明确了管辖规则、全过程记录、听证条件(如对公民罚款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十万元以上)和办案期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废止1996年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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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12月10日公布《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行政处罚。规定明确了管辖规则、全过程记录、听证条件(如对公民罚款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十万元以上)和办案期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废止1996年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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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2-10
2021-12-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适用于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事人
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改由本规定统一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简易/普通/听证程序、执行及法律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广电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的管辖、程序、听证与执行,2021年12月10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6年的暂行规定。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合规的机构可据此了解执法程序标准,如听证门槛(对公民罚款一万元以上、法人十万元以上)和办案期限(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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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12月10日公布《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行政处罚。规定明确了管辖规则、全过程记录、听证条件(如对公民罚款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十万元以上)和办案期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废止1996年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原文事实摘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什么值得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广电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的管辖、程序、听证与执行,2021年12月10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6年的暂行规定。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合规的机构可据此了解执法程序标准,如听证门槛(对公民罚款一万元以上、法人十万元以上)和办案期限(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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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At:2021-12-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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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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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At: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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