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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令第12号: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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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综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办法规定,国家对以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或传送内容等事项,须提前六十日报批。2026年10月18日,广电总局以“一手”来源再次发布该令公布施行的信息,未提及新的修订或执行变化。
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 2 小时前更新
最新进展10月18日 08:31
广电总局2026年10月18日再次发布第12号令公布施行信息,暂无新修订。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18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一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办法规定国家对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或传送内容等事项须提前六十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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